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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法院以法办案 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7 11:10:17


    2021年4月某日,原告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陈某某驾驶鄂CE**1临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两车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评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张某某主张向其父亲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父亲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虽患脑梗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是缺乏有效证据,双方存在争议,各执一词。

    王官震法官向原告张某某进行释法,要以伤残评定等级作为赔偿依据。释法后,原告张某某为父亲进行了伤残鉴定,从而获取了有效的法律证据,法院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且被告自觉履行了全额赔偿款,矛盾彻底化解。

    原告张某某送来锦旗,动情的对王官震法官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我十级伤残,承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压力,还要承担照顾孩子和父亲的责任,如果没有您,我都不知道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心感谢王法官!”

    卫滨区法院将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始终秉承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审判的公正和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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