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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卫滨法执字第270号

梁蔚文:

关于戚世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执行员:兰剑联系电话:18737380160

收款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卫北支行

户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707100100100053722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被执行人须知

为使人民法院准确、及时、有效地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对被执行人提出如下要求:

一、被执行人收到本执行通知后,如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必须在执行通知规定履行到期日向本院如实填报《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须由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单位还须加盖公章。如申报的财产已抵押、查封等,填表时应注明并附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填报或填报不实。

二、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转移、隐藏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物或已被本院查封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不得对本院的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围攻、殴打等违法行为。

五、被执行人不得哄闹、冲击或指使他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六、被执行人不得指使、贿买、威胁或胁迫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抗法院执行。

七、被执行人不得向执行人员实施说情、送礼、请吃等不正当行为。

违犯以上任何一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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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