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江多社在辉县市人事局家属院停车处,盗窃价值1721元电动车一辆;5月,江多社在新乡市卫滨区货场路盗窃价值966元摩托车一辆;6月,江多社在辉县市文昌路石河家属院,盗窃价值1657元电动车一辆;8月12日,江多社在新乡市平原路建设银行6号院,盗窃价值4222元的摩托车一辆;8月23日,江多社伙同他人在辉县市食品厂家属院,价值375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917元电动车一辆,在辉县市鼎日电池厂家属院,盗窃价值1458元摩托车一辆,价值4469元摩托车一辆。
卫滨区法院认为,江多社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