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卫滨区法院受理了新乡市电工厂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要求其为第三人刘树花等44名残疾工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一案。案件受理后,我院行政庭的法官们做了大量工作,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核查,严格适用法律、法规,最终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法官们查清事实、依法判决,维护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职工们内心充满了感动和感激,因为作为残疾人行动不便,于是四十多名工人委托工人代表刘树花来向法官们表示感谢。刘树花拄着拐杖,带着代表工人们感激之情的锦旗和感谢信来到我院,亲手将感谢信贴在法院门口,将锦旗送到法官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