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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口罩诈骗案

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维护疫情防控大局

发布时间:2020-08-27 20:05:58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白衣战士逆行而上,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攻坚克难,大家本应提高大局意识,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但却有人背道而驰,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骗取捐献口罩的钱款、制造传播谣言等,以身试法,性质恶劣。近日,卫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公开审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被告人李某因触犯法律锒铛入狱,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件简介】

    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被害人刘某求购口罩的信息,便自称是药店老板主动与刘某联系,声称自己能提供医用口罩,价格是一只口罩2.6元人民币,可以供货10000只,但需先支付一半定金即13000元,三天内就可以供货。接着李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整件口罩的外包装箱子的图片,并提供了其女朋友杨某的姐姐杨某某的银行卡号让刘某考虑。2020年2月11日23时、12日13时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分两次用支付宝和微信分别转账13000元,共计26000元。李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生活支出,不再与刘某联系。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国道两市分界处疫情防控卡点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刘某被骗赃款26000元。

    【裁判结果】

    卫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以能够提供医用口罩为由实施诈骗,性质恶劣,但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有话说: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的行为花样百出,提醒大家,无论何时,都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放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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