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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秀山抢劫未遂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09-08-24 09:49:52


    2008年1月27日晚,乔秀山在新乡市中同街大众理发店洗面时发现公有一名女服务员带一个儿童在店内经营,遂起抢劫之意。当晚21时30分许,乔秀山再次来到该理发店踩背按摩后,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背后用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索要钱财。由于被害人反抗,乔秀山抢劫未能得逞,并被王某及其丈夫扭送公安机关。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乔秀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判处乔秀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乔秀山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乔秀山申请撤回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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