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泉矿泉水”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商标合法持有人在知悉有不法分子未经授权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获取不法利益时,有权向侵权者索要赔偿,情节严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追究侵权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共同预谋生产销售假冒瓶装某泉牌矿泉水牟利。三人平均出资购买生产设备,随后在被告人宋某、许某处购买假冒矿泉水瓶盖、水瓶、标签等生产原料。张某提供生产场地,并负责运输,刘某负责生产及工人工资发放。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对外销售假冒瓶装某泉牌矿泉水金额非法获利300000元,由三被告人均分。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他涉案人员多人相继被判刑,非法获利被全部退出。扣押矿泉水1300件、生产设备1套、瓶体模具1套、瓶胚119袋、瓶盖3包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作案工具手机5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审判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持续严厉打击市场流通领域“造假”“售假”的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瓶装饮用水作为消费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极为常见,规范瓶装饮用水销售市场,对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和商标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意义。对通过假冒知名商标来扩大自产产品销量,从而牟取不法利益的“造假”行为进行打击,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发挥刑法惩治犯罪功能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五被告人在场地提供、设备购买、原料供应、生产管理、产品运输等方面有明确分工,对违法所得利润有固定分配模式。对于此类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深入研判、行为着重打击,突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威慑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竞争活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