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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法院为企解忧化纷争 保障资产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06 15:27:42


    新乡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不善停业十几年,期间因历史遗留问题资产一直未清算。停业期间,该企业名下一处门面房处于闲置状态,该企业的两名员工私自代表企业将该处房产变卖,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张某(化名),该企业将张某告上法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团队审理这起违规处置变卖集体财产案件,案件顺利结案,追回了企业集体财产,当事人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郑某、吕某二人(化名)系原告处职工,2018年郑某未经全体职工同意,擅自以原告名义,将集体财产出卖给张某。原告认为:郑某二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集体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年因原告资金困难,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问题需尽快解决,且由于出卖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最初动员租赁户买进时,就是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作罢,无奈原告经过多次与其协商,才买下诉争房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让协议书》,内容系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属于原告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并不仅仅是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根据规定应当由原告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出让协议书》已经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卫滨区法院第六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相差过大,开庭审理该案。经查明事实,确认案涉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原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保障了集体资产未流失,同时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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