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航经济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的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