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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宝亮等八人抢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9-08-24 09:50:43


    7月28日,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秦宝亮等八人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两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一人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四人分别判处五至九年有期徒刑,一人因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犯罪预备情形及立功表现,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22日的十天期间,在秦宝亮的指使和安排下,王镇江等人疯狂抢劫,在短短十天内作案八次,在新乡市市区及周边采取木棍击打头部、刀捅、殴打、持刀威胁、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收废品人员财物,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19778元。

    卫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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