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临近3.15,卫滨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22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告人章某等人在新乡市郊某村庄租赁房屋设置小作坊,陈某指使章某负责采购、加工、配送等工作,章某将购买伪劣兔腿、牛肉配送到市区相关超市对外进行销售。经检测,涉案牛肉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涉案兔腿检出鸡源性成分,未检出兔源性成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章某销售伪劣兔腿、牛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市场诚信经营体系构建,事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同时温馨提醒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会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