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KTV有偿陪侍,判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4-04-25 09:30:20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面临人身被侵害的风险,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卫滨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李某因组织未成年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某KTV工作,具体负责该KTV的经营管理,在此期间,组织未成年人苏某、雷某、张某等五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该案采取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卫滨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娱乐场所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生长发育阶段,涉足KTV娱乐场所,势必会影响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容易滋生事端,诱发各种违法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