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灵,男, 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凌河寺村3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9日13时许,任明灵尾随被害人陈媛媛进入新乡市平原公园内女厕所,将陈推倒在隔间内,威胁陈媛媛不许喊叫,抢走陈媛媛的“三星”X678型手机一部,价值612元,并威胁陈再送现金100元。后陈媛媛以送钱为由,将被告人任明灵电话诱至新乡市牧野公园,与朋友一同将其抓获归案。
卫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明灵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明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卫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