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你买的车载音乐U盘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11-07 11:20:02


    案情摘要:原告上海某音乐工作室获得某公司授权,许可将授权作品音频植入于移动U盘、SD卡、TF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移动音乐产品),并可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授权作品合法权利。被告某汽车装饰品店在店内销售车载音乐U盘。U盘内部分音乐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华语经典流行专辑》CD的同名歌曲内容相同。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经过庭审及法官的释法,被告认识到其销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当庭履行。

    法官释法:随着汽车销量逐年上升,车载U盘的市场需求量也在增加。不少商家常常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从网上下载歌曲后,将其存入U盘内,冠以“车载音乐U盘”的名号进行售卖。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并用于经营谋利。盗版资源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同时也阻碍了音乐市场的发展。没有交易,侵权产品就没有市场,广大群众应当认识到音乐作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出版发行,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音乐作品后发行牟利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也应该养成为视频、音乐等内容付费的习惯,尊重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成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