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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知假买假”遇上“主动退赔”,能否“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5-03-13 08:38:1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热议话题。让我们直击“知假买假”,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17点49分,费某第一次进入新乡市某名烟名酒城(以下简称某烟酒城),拍摄了案涉白酒上的防伪码离开。20点08分,费某再次进入该烟酒城,购买了该品牌白酒4瓶,320元/瓶,共计费1280元。某烟酒城负责人王某随后发现案涉白酒二维码扫不动,可能存在问题,于20点27分通过微信向费某发送通知告知情况并要求费某进行调换。费某不同意王某的调换建议,坚决要求王某给予十倍赔偿。王某次日再次与费某联系,提出调退货均可且可以承担产生的其它费用,又遭到费某拒绝。后费某将该烟酒城投诉至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费某诉至卫滨区法院,请求判令该烟酒城退还货款1280元并适用“退一赔十”赔偿12800元。

    法院审理

    卫滨法院经审理认为,烟酒城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适用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虽然烟酒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先,但其发现产品可能存在问题后,及时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出可以调换或退还货款或给予经济补偿,属于自觉消除产品危害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的挽救之举,体现了知错能改,诚实经营的品德,也符合产品质量法处理不合格产品的立法精神。对经营者的补救行为应予肯定与鼓励,不应予以苛责,否则不利于引导市场企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主动矫正不合规行为,诚信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费某知假买假,提起维权诉讼,虽有利于企业合规经营,但也应做到合理、公平和适度。该院判决该烟酒城退还费某购买白酒价格的费用1280元并给予费某货款一倍赔偿1280元。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乡中院,新乡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退一赔十”、“退一赔三”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0“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商家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变质、添加剂超标等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自身受到的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不需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只要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即可主张。“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欺诈情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消费者遇到卖家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以“退一赔三”来索赔,主张按照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通过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退一赔三”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销售;使用“鬼秤”缺斤短两;隐瞒商品重大瑕疵;等等。需要注意,如果宣传与实物不符但不影响购买决策、不影响核心功能,则不构成欺诈情形。“知假买假”的打假维权是否应得到支持0一方面,知假买假的行为在发现和揭露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过度维权,甚至假借维权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公平原则。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普通消费者、职业代购以及“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问题作了如下分类规定:一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对于职业代购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三是对于“职业打假人”,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的索赔,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则不予支持。

    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维权索赔是否应予支持,应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思维,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把握合理维权与牟利索赔的边界,平衡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标识,保存验明结果,发现问题及时与经销商、生产商联系,确保自身经营产品的安全质量;经营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弥补,给予消费者充分的损失赔偿,尽快消除影响,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留存好进货清单、销售票据等证据,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可以及时向生产商追赔,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消费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收到商品应及时查验商品质量,保留好购物凭证、消费记录、商品实物等证据材料,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正当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在购买商品时,应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切勿为牟利而“知假买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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