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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依法维权获支持 企业经营诚为先

发布时间:2025-03-20 17:03:39


    维修公司对其更换的配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杜某某将其所有的某牌汽车交给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新乡分公司进行维修,双方达成一致要换装一台全新原装进口某锐3.0T汽油发动机,维修款共计29万元,其中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24.5万元,杜某某支付4.5万元。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新乡分公司从上海购进了一台原装进口某锐3.0T汽油发动机,在其对车辆进行维修换装过程中,杜某某发现该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鉴定:涉案的发动机为翻新组装机,非全新原装进口发动机。杜某某遂诉至法院,以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新乡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严重违法行为为由,请求判令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及其新乡分公司将案涉汽车修复合格并交付,同时支付汽车维修款的三倍赔偿、鉴定费用以及租车费用共计90余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将案涉车辆送到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新乡分公司维修,双方约定案涉车辆维修更换全新原装进口某锐3.0T汽油发动机一台。案涉发动机是从供应商处购买,其作为汽车销售商,销售前应对汽油发动机进行全面检测并应当知晓真实情况。但其未将这一重要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违反了经营者应如实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将明显与全新标准不符的发动机销售给杜某某,存在隐瞒行为与放任的故意,足以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消费,其销售返修后的以次充好的发动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卫滨区法院判决支持杜某某案涉发动机三倍赔偿款及鉴定费共计798767元,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及其新乡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公司自行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汽车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必不可缺的生活工具,而汽车维修专业性强,大多数消费者对车辆维修时需要更换的汽车零部件是否系原装产品,缺乏专业识别能力,所以从事汽车修理经营者更需要秉持最大诚信,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维修服务,如果存在使用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零部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故必须给予严厉惩处。本案中发动机系汽车核心部件,作用重要、价值较大,人民法院判令不诚信的经营者予以三倍赔偿,有力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平息了消费者被欺诈后愤怒情绪。通过司法裁判划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为汽车维修行业诚信经营提供了外部推力。价值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通过“惩罚—教育—预防”的链式反应,推动形成经营者不敢欺诈、消费者善于维权、监管者及时跟进的良性生态体系,督促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要提高警惕、严格把控质量,把消费者信任转化为公司长久发展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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