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之二】以案释法 卫滨区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开庭审邀您见证!

发布时间:2025-04-27 08:37:15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卫滨区法院一起“假红牛”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庭审。被告人段某某等十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窝藏罪一案,邀请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区民营医院代表、区中小企业代表、区小商品协会代表、区商超协会代表、河南师范大学师生代表等四十余人见证庭审。

    庭审中,审判长以清晰有力的指令把控全场,各环节均体现出“每一步皆有法可依”的严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避免了冗长拖沓,展现出司法效率。电子证据通过双屏同步展示,书记员实时录入的笔录投影在大屏幕上,科技手段让公正“看得见、跟得上”。

    庭审结束后,一行人参观了知识产权展览室,通过讲解员的介绍,该院自2020年5月起管辖新乡市范围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历程在大家面前一一展现,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形形色色侵权实物的展示中,代表和同学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通过庄严的刑事公开庭审、鲜活的案例及丰富的侵权实物展示,让代表和同学们深刻理解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非只是一个宏大、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卫滨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职能,为净化营商环境、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及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等方面提供更加强大、高效的司法保护。

    下一步,卫滨区法院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努力为辖区营商环境优化做出更大贡献。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