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与传统商业深度融合的当下,市场主体间的商誉保护与竞争秩序维护面临新挑战。本案中,"胖东来" 作为企业字号价值的商业标识,经权利人长期经营已形成显著市场影响力。而侵权方通过网络店铺名称攀附商誉、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不仅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更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冲击。卫滨法院通过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屡教不改的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惩,既彰显了司法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全链条保护力度,也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典型示范。以下结合案件细节,剖析司法裁判在商誉保护与市场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许昌某商贸公司诉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昌某商贸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综合型零售企业。“胖东来”是其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意义的企业字号,经过该公司持续的推广与使用,“胖东来”在零售行业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许昌某商贸公司发现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未经其授权,擅自在淘宝网平台开设名称为“胖东来超市”的网络店铺,许昌某商贸公司认为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承诺更改其淘宝店铺名称;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仅将淘宝店铺名称更改为“胖东来甄选”,继续使用“胖东来”字样进行宣传经营。许昌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停止使用许昌某商贸公司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卫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胖东来”字样,目的在于借助“胖东来”特有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源于许昌某商贸公司或与许昌某商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后仍继续在店铺名称中使用“胖东来”字样,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令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停止在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胖东来”字样、在店铺显著位置澄清事实、向许昌某商贸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胖东来”作为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已被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品牌价值和侵权人经行政调解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的侵权责任,严厉打击了侵权人不诚信的商誉攀附行为,彰显了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为民营企业创新和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