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两个家庭陷入困境;一次判决,彰显司法温度与智慧。高三学生骑行撞亡老人,责任认定与赔偿纠纷交织,法院如何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平衡点?当悲痛与未来产生碰撞,法官又如何用耐心与温情化解矛盾?今天,让我们走进这起案件,感受司法的刚柔并济,见证法律如何既守护公平正义,又传递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近日,高三学生常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途中,遇张大爷横穿马路,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离世。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大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张大爷家属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田新萍团队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庭审,并及时作出判决,高效的审判流程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公平、公正与效率。庭审中,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法官敏锐察觉双方困境:常某高考在即,原告虽陷悲痛,亦非不通情理。法官并没有简单下判,而是倾心组织调解,力求化解心结。虽经多轮沟通,双方已相互谅解,但终因赔偿数额过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在给双方释法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8532.85元。
判决后法官仍未放弃沟通,多次与原告推心置腹,讲述被告常某正值人生关键节点——寒窗苦读十余载,一次意外可能彻底改变其人生。孩子并非故意,人生刚起步,依法需担责,但过重负担恐压垮他。这番情理交融的话语深深触动了原告,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当原告送来锦旗时,她紧握法官的手哽咽道:“谢谢田法官,您既讲法理,也顾人情,让我们在痛失亲人时,仍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法官寄语 “车祸猛于虎”,一场事故,两家遭殃。希望大家侥幸心理别存,违法行为莫有,遵守法律,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侥幸或许一时“沾光”,但代价或许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未来,卫滨法院将持续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断提升司法能力,高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普法小课堂 交通肇事罪一般立案标准: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立案追究。2.死亡三人以上,若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死者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