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饮酒聚会生悲剧 送归同伴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14 11:10:42


    一场普通聚会,因夏某与王某发生口角,两人返回家中后又出门“算账”,最终酿成夏某持刀至王某身亡的悲剧。刑事判决尘埃落定,夏某承担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然而死者王某的家属却将护送其回家的同伴张某诉至法院,民事索赔15万元,送归同伴是否需担责?请往下看......

    案情回顾 事发当晚,夏某与王某、张某等几人共同聚餐饮酒。席间,夏某与王某因酒后言语不合,发生激烈争执,后经众人努力将两人劝开。此时王某已醉酒。出于同伴情谊,张某主动将王某送回家中。

    夏某离席后怒火未消,竟回家取刀,王某回到家后也不甘心,又独自出门,两人在村中相遇。夏某趁王某醉酒不备,持刀猛刺其腹部。王某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身亡。

    夏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王某家属85万元。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对王某死亡的法律责任(刑事及主要民事赔偿)已由夏某承担。

    王某家属在获得上述赔偿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将当晚共同饮酒的张某(护送者)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家属认为张某作为共饮者,未能有效平息夏、王两人冲突,尤其是声称张某在案发时“看见夏某持刀却未阻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庭审中,原告家属情绪激动,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夏某行凶发生时出现,并清晰知晓夏某的持刀行凶意图且具备有效阻拦的可能性。该指控主要基于家属的推测,证据链条明显不足。

    面对情绪激动的原告家属、证据不足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方的强烈抗辩,田新萍法官并未简单裁判,而是积极展开调解。田法官首先对家属的悲痛表示深切理解。她指出,共同饮酒者间确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冲突发生后主动护送醉酒王某安全回家,已履行了主要的合理照顾义务。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夏某的故意犯罪行为。夏某离席后取刀寻仇,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要求张某在送王某回家后,还需预见夏某持刀寻仇并采取额外防范措施(如守在王某家门口、时刻警惕夏某出现等),超出了合理预见能力和安全注意义务的边界。

    田法官从人情、乡邻情谊和人道关怀角度进行劝导,使原告情绪逐渐缓和,也认识到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依据不足。对于被告张某,在法律上无责,但出于对其遗属艰难处境的同情以及维系乡邻和睦的考虑,经过田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表示自愿向王某家属支付一万元。

    本案启示 法院调解既维护了“责任自担”原则,明确了共同饮酒者安全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也体现了司法温度。张某支付的一万元是道义关怀,而非责任赔偿,为化解类似纠纷提供了思路。此案再次警示公众:饮酒须有度,冲突需冷静,暴力解决终酿恶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