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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一文读懂:配偶婚内直播打赏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5-10-20 09:02:31


    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打赏” 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如果这笔打赏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牵扯出暧昧关系,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基本案情

    小丽与小王系夫妻关系。小高系某短视频平台主播,通过直播间结识小丽,经由多次打赏、互相聊天,两人往来日渐频繁,并经常互称对方“老公”、“媳妇”。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小丽通过其名下的短视频账号在平台打赏小高2048559钻石,折合人民币204855.9元。根据平台分成规则,其中50%的打赏款由平台公司取得,则小高实际获得收益折合人民币为102427.95元。2024年5月,小丽与小王办理离婚登记。小王认为小丽系基于与小高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进行打赏,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且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作为配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遂诉至法院。研判思路

    审理此案需首先锚定“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定性,明确小丽婚内打赏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行为需经配偶小王同意。而小丽与小高互称“老公老婆”的暧昧互动,已超出普通观众与主播的边界,打赏带有明显的个人赠与意图,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前提。同时,需重点调取小丽与小高之间的聊天记录、打赏明细、小高平台收益等关键证据,用合理性推定原则区分合理消费与超额赠与,既避免仅凭打赏行为就认定全额违规,也不纵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判决时既要考虑到小丽对共同财产享有部分权益,小高也进行了相关演艺,同时应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兼顾行为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同时,此类案件往往隐含婚姻矛盾,因此在审理中不仅聚焦财产纠纷,还在说理时引导当事人重视家庭责任,让判决既解决个案问题,也向社会传递明确导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首先尝试组织小王与小高调解,向双方分别释明法律风险与客观情况,希望通过和解减少矛盾;若调解不成,再结合证据与情理裁量返还比例。

    法院审理

    1.短视频平台的收益是否应当返还?小丽在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并充值,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旨在平台上根据自己的认知与满意度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从中获取某种精神满足和愉悦,系对主播演艺行为的等价支付行为,双方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短视频平台按照法律规定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亦无证据证明提供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不能苛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项时负有审查购买者婚姻状况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义务,故短视频平台对基于分成规则取得的款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2.主播获得的收益是否应当返还?若应当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按照自主意愿给贾春喜的直播表演进行打赏并以此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也属于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但小丽与小高在直播之外仍保持暧昧的男女关系,证据显示小高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诱导打赏的语言和行为,其私信聊天内容和双方的暧昧关系能够促使小丽作出超出一般打赏的频次和数额的行为,超越正常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小高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返还比例法院酌定为30%。小丽与小王离婚后的打赏行为系自主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与小王无关,离婚后的充值打赏费用不应返还。综上,法院判决小高向小王返还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守护健康网络环境需多方发力。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直播等网络服务已深度融入大众生活,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与道德边界也需时刻警惕。本案中,小高作为网络主播,接受已婚观众小丽的打赏并与之互称“老公老婆”,该行为不仅超出了正常主播与观众的互动范畴,更可能对他人婚姻家庭造成破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主播在提供网络服务时,需明确知晓:若接受从法律层面而言,的打赏款项涉及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且打赏行为未经配偶同意、超出合理消费范围,自身可能需承担返还超额收益的法律责任。从社会导向层面来看,本案的判决并非仅针对个案纠纷,更旨在倡导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交易行为。网络空间虽虚拟,但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主播还是观众,都需在网络活动中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主播应秉持职业操守,以健康、正向的内容吸引观众,拒绝不当互动与违规获利;观众需理性对待网络消费,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应尊重配偶的财产权益,避免因个人不当行为引发家庭矛盾与法律纠纷。此外,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方,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通过技术手段与规则制定,规范主播的互动行为,排查可能存在的违规打赏风险,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只有主播、观众、平台三方共同发力,才能真正营造健康、公平、有序的网络服务环境,让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法治与道德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活。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财产权是夫妻共同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仅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与坦诚沟通,也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让网络空间成为传递正能量的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乙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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