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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费某与新乡市某名烟名酒城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乡卫滨法院 2026年3月13日 12:35 河南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发布时间:2026-05-11 15:39:15


    每年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打假” 都是社会关注的核心议题。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是为消费者权益筑牢的 “法治屏障”,但这一制度并非 “无界工具”—— 如何平衡经营者合规责任与维权边界,如何引导诚信经营与理性维权,卫滨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消费者费某走进新乡市某名烟名酒城,先拍摄了店内 “汾酒巴拿马 20 年” 的防伪码后离开,随后折返至该烟酒城,购入该款汾酒若干并支付货款。交易完成后,烟酒城经营者王某在核查商品时发现,所售汾酒的防伪码无法正常扫描,疑似存在质量问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维护经营诚信的原则,王某第一时间采取行动,主动联系费某,如实告知防伪码异常情况,并提出调换、退货等解决方案,承诺承担相关费用。然而,费某拒绝了商家的补救方案,坚持要求适用 “退一赔十” 的惩罚性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费某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诉至卫滨法院,请求判令烟酒城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卫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城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适用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虽然某烟酒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先,但其发现产品可能存在问题后,及时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出可以调换、退还货款或给予经济补偿,属于自觉消除产品危害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的挽救之举,体现了知错能改,诚实经营的品德,也符合产品质量法处理不合格产品的立法精神。对经营者的补救行为应予肯定与鼓励,不应予以苛责,否则不利于引导市场企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主动矫正不合规行为,诚信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费某知假买假,提起维权诉讼,虽有利于企业合规经营,但也应做到合理、公平和适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烟酒城退还费某货款,并支付一倍货款的赔偿,驳回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催生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及恶意高额索赔等不良行为和现象。对“知假买假”维权索赔的情形,应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思维,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从合理、公平和适度的角度出发,既肯定了“知假买假”维权诉讼在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积极作用,让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对经营者主动矫正和积极补救行为给予了肯定性评价,实现了罚责相适应的效果,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将惩罚规则原则性和个案处理灵活性相结合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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