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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之三】馒头粉标 “南方”:是正当销售,还是 “傍名牌” 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11 16:08:18


    在第26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卫滨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倩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南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受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公司诉称,其系“南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品牌在食品原料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官方旗舰店中,大量销售一款名为“南方馒头自发粉”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在该产品包装正面将“南方”二字刻意放大、添加醒目底色予以突出使用,并在电商详情页中将“南方”从完整商品名称中拆分出来单独展示,上述使用方式已超出描述商品特性的合理范畴,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南方”二字系中国地理方位的通用称谓。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在产品上标注“南方”,旨在描述商品的风味特点及制作工艺风格,属于对地名的描述性正当使用。同时,被告强调,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已明确标注自有品牌及生产商信息,与原告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庭审现场

    庭审中,审判长王倩有序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原告方出示了涉案商品实物、网页截图公证书及商标知名度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存在“突出放大使用”的主观意图;被告方则提交了关于“南方馒头”作为特定食品称谓的网络检索资料及词典释义,试图论证其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合议庭成员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了逐一发问。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旁听人员呈现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公开课。案件将择期宣判。

    此次院长开庭审理是卫滨区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实践,体现了“简案快办提效率,难案精办树标杆”的工作理念。下一步,卫滨区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化多部门协同协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为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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