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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调解 守护“脚下安全”】卫滨区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6-09-23 16:35:25


    公共道路施工,安全不容半分 “留白”。地面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往往涉案标的不大,却连着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切身利益,既关系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及时得到救济,也考验着基层司法的治理智慧。近日,卫滨区法院平原法庭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耐心释法、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原告孙某某系卫滨区平原镇某村村民。2025年某日傍晚,孙某某经过一处施工围挡区域旁时,路面突然发生塌陷,导致其不慎坠入施工坑内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 4 万余元。经查,事发地点为被告某市政工程处承建的小区热力管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被告虽设置了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但围挡墙与相邻店铺墙体之间留有一段狭窄空隙,并未完全封闭,行人仍可通过该空隙通行。孙某某正是行经此处时,因路面塌陷跌入施工坑中受伤。

    案件处理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家属多次与施工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后,孙某某将施工方诉至卫滨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5 万余元。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反复观看事发时视频录像及询问双方当事人,梳理了案件基本事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村民人身权益,简单判决未必能实质化解纠纷,因此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护栏墙设置不完整同样属于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同时也向原告释明,其作为行人在通行时也有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照55%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6万余元,并承诺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典型意义公共道路施工安全,是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不仅是施工主体的法定义务,更是对每一位行人生命健康的基本尊重。本案事关群众日常出行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立足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释法明理厘清责任,通过耐心调解弥合分歧,既让原告在短时间内拿到了赔偿款,及时弥补了经济损失,也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扎根乡村、服务群众的基层派出法庭,平原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深入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体现了法庭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理念,也彰显了基层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积极作用,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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