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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股票网站“钓鱼” 四被告人各获其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21:31:30


    2011年2月起,王金地、叶瑞墘、汤剑惠3人合伙开设名为“富邦证券”假股票网站,3人分别扮演前台接待、咨询老师等角色,以炒股返还为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诈骗人民币116万余元。事后,王金地将犯罪所得的90多万元赃款给了妻子官淑玲。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目前,该案已经宣判。

    网络诈骗属于新兴诈骗,特别是涉及到股票金融方面,专业性很强,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少难度。

    承办法官与侦查机关的侦办人多次见面和电话联系,针对该案涉及的域名、空间、网页、版本、服务器、证券、手机串号等专业知识,听侦办人一点一点讲解、演示,又做了大量查询、学习的工作,把握住了案件的整体脉络。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金地、叶瑞墘是否为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

    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王金地和第二被告人叶瑞墘的共同犯罪事实为七起,但在庭审后合议庭初步合议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叶瑞墘参与了被告人王金地创建的“富邦证券”网站和“银丰证券”网站的犯罪活动,即指控被告人叶瑞墘参与实施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承办法官翻阅了大量材料,并与江苏省大丰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王金地和叶瑞墘共同犯罪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最终未能补充到。

    依据现有证据,卫滨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金地与被告人叶瑞墘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至第七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而没有认定第一起至第四起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地、叶瑞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汤剑惠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官淑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且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金地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叶瑞墘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汤剑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官淑玲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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