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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果粉 为“苹果”盗窃

  发布时间:2012-12-11 21:53:04


    在数码消费领域,如今人们爱用“果粉”来形容对苹果产品热衷的数码用户。这群“果粉”大部分是从iPhone开始接触苹果,通过情感认同在延伸消费到电脑、iPad等苹果产品。“果粉”们历来以其执着而著称,但相对于苹果产品的高昂价格,大多数果粉的收入比较少。因此,果粉大多呈入不敷出状态。近日,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果粉盗窃的刑事案件。

    马某今年20岁,中专毕业后一直在新乡某品牌4S店从事接待工作。随着“苹果”产品的热销,马某疯狂的爱上了这一品牌的产品。但是现对于苹果产品数千元的售价,马某的收入就显得入不敷出。于是,马某就想通过盗窃来满足对苹果产品的占有心理。2011年7月马某被派往北京出差,在出差中认识了同乡王某。马某在王某出租屋内看到其有苹果笔记本电脑很是羡慕。马某就在7月16日离开北京前将其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908元。回到新乡后,马某对该笔记本爱不释手。之后,马华敏在单位勤勉工作。2012年1月13日iPhone4S发售后,马某希望通过节衣缩食来购买一部iPhone4S。可是一部iPhone4S的售价在五千元左右。马某决定铤而走险。2012年3月2日20时许,马某潜入新乡市解放路上海大众汽车新乡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楼保险部办公室,将室内西南角办公桌抽屉里的黑色笔记本盗走,内有现金1380元及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于当日22时许,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被盗赃款、赃物未追回。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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