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机关算尽网络诈骗 法网恢恢获刑入监

  发布时间:2012-12-11 21:56:22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诈骗不禁悄然而生。网络诈骗实施过程中犯罪人自始至终隐藏于神秘的网络之后,犯罪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开展,犯罪过程、作用对象、犯罪后果等都以符号信息化不易被发现,无形中增加了此类案件的破获难度。 今天,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借帮人炒股的网络诈骗案。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王某看到同乡通过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发财致富就动诈骗致富的。2011年3月王某怀揣一万五千元到福建泉州租住一间公寓,并在2011年4月16日通过QQ与制作诈骗网站的唐某取得联系制作网站事宜。2011年4月17日,唐某得到费用后为王某开通了 “富邦证券”假股票网站。王某在 “富邦证券”假股票网站上称有内部消息可以通过股票经纪帮助炒股挣钱。受害人韩某发现网站后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伙同叶某、王艺斌分别扮演前台接待、咨询老师等角色的方式取得韩某的初步信任。在以炒股返还为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9.4890万元。后来王某将所得90余万元赃款藏匿于妻子官淑玲处。官淑玲明知此90余万元是丈夫王某犯罪所得,仍加以藏匿、转移。另外,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伙同叶某、王艺斌(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互联网开通假股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炒股挣钱为名义,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韩某等其它九名受害人钱财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官淑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且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官淑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