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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私自配药 违法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03-13 08:38:27


近日,卫滨区法院审结了一件生产、销售假药案。卫滨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两年不等。

2008年5以来,展颜利、刘丽、郭力维、李炳奇先后分别承包新乡市某卫生院糖尿病科、肾病科、心脑血管科、乳腺科。四人在明知该卫生院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医书上抄录中药药方,并根据行医经验自配药方,各自购买中西药原料,粉碎后加工成胶囊或丸剂。四人认为自己通过在本科室开处方或者不开处方私自收费的方式销售给患者使用。其中,展颜利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外地销售。

2009年8月6日,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卫生院进行检查,查处四人配制的“通消丸”、“愈消丸”、“三消康复丸”、阴阳固本丸、“化结康胶囊3号”等药品。经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药品均属于处方药且系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于是,2009年10月13日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卫生院下达了十万元的罚款。四人在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停止上述药品的买卖。受害人李明国在该院看病并吃了医院开的“肾必康5号”、“益肾十七味丸后拉肚子,并身上发痒。李明国就于2012年6月18日向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展颜利、刘丽、郭力维、李炳奇四名被告在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卫滨区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四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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