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POS机(销售点终端机具)套现牟取手续费愈演愈烈。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利用POS机套现48余万元牟取手续费的刘某二人以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9月,丁某以16000元的价格从郑州一位自称姓张的男子手中购买一部POS机,商户注册名称为“郑州市管城区歌天努服饰商行”,丁某购得POS机后便开始从事非法套现活动,因害怕被追究责任,2010年9月22日,丁某将该POS机交刘某使用,双方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
刘某获得该POS机后,先在新乡市九州宾馆3106房间及新乡市货场路一租赁门面房中大肆从事刷卡非法套现活动,刘某向刷卡人收取1%~5%不等的手续费,其间刘某获利1万余元,丁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
经鉴定,连续3个月时间,丁某与刘某共同经营POS机非法数额为488870.06元,刘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810893.70元。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让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