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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卫滨法院审结一起橄榄油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6-26 16:29:40


    橄榄油在地中海沿岸国家有几千年的历史,更因其极佳的天然保健功效,美容功效和理想的烹调用途而被誉为“液体黄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橄榄油进入的普通家庭。而关于橄榄油的案件并不多。今日,卫滨区法院审结了该院第一件橄榄油纠纷案件。

    去年12月8日,我市市民李先生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每瓶价值69.9元的某著名品牌橄榄油20瓶,共计花费1398元。李先生回家后发现该20瓶橄榄油的包装日期为2010年12月6日,而该橄榄油的外包装上显示保质期为24个月。李先生觉得购买时该20瓶橄榄油已经超过保质期2天,因此找到购物广场希望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后经工商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先生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购物中心对李先生进行价款十倍的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购物广场作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销售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物中心销售给李先生的20瓶欧丽薇兰橄榄油,已经超过了标识的24个月的保质期限,李先生作为消费者要求被告退还该20瓶欧丽薇兰橄榄油的价款139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因该法律条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适用该法律条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结合该案件购物广场的行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李先生要求被告按照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欠妥,但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购物广场退还货款1398元,并向李先生赔偿1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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