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停车开门未警示 致人受伤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20 13:47:49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轿车开门未尽注意义务伤人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件。

    2013年7月17日下午,郝晓仁驾驶轿车回家途中行驶至新乡市黄河大道八里铺村时,因接电话在路边停车。后又想下车接电话。郝晓仁下车时未注意后方来人,造成后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明光撞上了车门。当场造成刘明光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明光随即被送往新乡市三七一医院住院治疗。在之后住院的12天里共花去医疗费4176.44元。刘明光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两人均属新乡市某制造厂职工。2013年7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郝晓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光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郝晓仁的轿车在人保新乡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共识。于是刘明光向法院起诉被告郝晓仁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开车门时未尽一定的注意而引发的。因此,原告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此次刘明光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417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756元(按12天、刘明光近四个月平均工资1890元计算 :1890元/月÷30天×12天=756元),护理费632元(按12天、刘明光妻子近四个月平均工资1580元计算 :1580元/月÷30天×12天=632元),交通费200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刘明光此次交通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884.44元。(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