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了原告的损失。
2013年6月9日,杨某中驾驶其货车在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口西侧与沈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杨某中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杨某中所有的货车已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祸发生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处在保险期间。承保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轿车的车损评估结论明显过高,保险公司要求重新核定后再说赔偿的事。而对于此次车祸发生的拆检费、评估费、停车费、押车费、交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中和阳光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包括车损25565元、评估费1220元、拆检及停车费2690元、停车费及押车费185元、交通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30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杨某中的货车在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阳光财险南阳中支应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车主杨某中予以赔偿。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车损25565元;2、评估费1220元;3、拆检费2690元;4、停车、押车费185元,以上共计29660元。而沈某某要求赔偿的交通费500元,因未提供切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延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60元。(文中人物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