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大力推进便民利民措施,通过细化退费流程和规范发放程序的主动退费制度,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情。
一、完善退费程序,明确范围,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公正。严格执行诉讼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时全额收取的诉讼费,在诉讼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依法应减半收取的,在诉讼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有领取退费的权利。案件审结后,对未领取退费的当事人应于三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所退费用。
二、严格执行承办人负责制,主动接受监督。明确规定案件承办法官为退费责任人,要求承办法官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先行办妥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等退费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这种主动为民服务的制度设计避免原来“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程序造成的退费难局面。
三、变换开户银行,方便当事人取款。原来法院开户行距法院机关有六公里的路程,为方便当事人,经过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取款银行变更到法院一公里内,省去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
四、特事特办,尽显司法温暖。法院在严格制度的同时,明确要求干警要转变作风、温情司法。对外地或地处偏远的特殊当事人,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不仅尽快办理,而且推行电话预约退费。如当事人确有不便,负责退费的法官在经过一定的申请可以为其代领送往家中或办理转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