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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的行为应构成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4-06-13 11:50:28


    【案例】

    小云出生几个月后,其父离世,母亲吴某无力抚养,由刘某、杨某夫妇收养,后双方失去联系。乔某在刘某、杨某夫妇开办的小厂内做工。小云2周岁时,乔某找到吴某,问吴某是否还想要小云,如想要,他可以找到小云,但吴某需给他3万元钱。吴某答应,双方约定在外地某处见面。乔某转而向杨某谎称带小云外出玩耍,将小云带至约定地点。吴某拿出2万元现金,乔某见吴某带了几个人同去,未敢提钱不够,拿2万元钱离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其从小云养父母处骗走小云的真相,骗取了吴某2万元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乔某将小云从其养母处骗出卖给其生母,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可不按犯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评析】

    乔某的行为应构成构成拐卖儿童罪,原因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结合本案,乔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和吴某、刘某、杨某以及小云熟悉的有利身份,谎称带小云外出玩耍,将刚满2周岁的小云从其养父母刘某杨某处骗走,脱离了刘某、杨某对小云的监管,交给吴某,并从吴某手中拿走2万元钱。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实质是将小云出卖给了吴某,客观上乔某以外出玩耍为由将小云从刘某、杨某拐骗至吴某处,符合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表现,从案例中可知乔某完全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特征,故乔某构成拐卖儿童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吴某虽然是小云的生母,乔某是把小云从养父母处带到了生母处,但是由于小云刚出生就由刘某、杨某夫妇抚养,小云和刘某、杨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感情上相互依赖,相反小云和吴某只有血缘关系没有感情上的依赖关系,乔某的行为给刘某、杨某夫妇造成感情上极大地痛苦,对小云的身心健康也形成较大创伤,同时也打乱了刘某、杨某夫妇和小云的正常生活秩序,故乔某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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