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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4-06-21 17:26:04


    [案情]

    1999年 因琐事张某殴打李某致轻伤,一直在逃,2009年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起诉法院后,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权利,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超时效,应优先使用刑事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中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超出时效。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在程序上体现一种从属性,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此条的语言表述上可看出,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之前。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首先应适用刑事法律;如果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才能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

    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有力打击犯罪。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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