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盗窃 扒窃入刑
[裁判要点]
扒窃未遂,照样获刑。日前,偃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戚某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洛阳市“扒窃入刑”的第一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男,农民。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戚某窜至偃师市农贸市场预谋行窃,当看到正全然专注挑选蔬菜的妇女吕某时,即从其口袋往外掏钱,被人发现,当场抓获。随后赶来的民警从戚某身上搜出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偃师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以(2011)偃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系扒窃,已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戚某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裁判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出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将“扒窃、入户盗窃”加了进来,而且定罪时没有盗窃数额限制。
对于“扒窃入刑”,作为广大司法工作者非常赞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扒窃是否定罪是以案值1000元为分水岭,扒窃1000元以下,最重的处罚也仅为行政拘留十五日,扒窃1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对一般的扒窃打击力度很有限,小偷被拘留后再次偷盗,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对扒手来说,等待他们的是更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