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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8-28 09:44:31


    8月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被告人自首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案件。

    2013年12月4日6时40分许,杨明刚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贾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沿贾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小宝发生碰撞,造成李小宝闭合性腹部损伤并颅脑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明刚因害怕担责任,驾车逃逸。附近的路人拨打了110,李小宝被120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小宝无责任。

    杨明刚在家人的劝说下,于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杨明刚的家属与李小宝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现金395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明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明刚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明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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