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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先于执行的案件范围及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4-10-11 09:04:2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意见第107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于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即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满足案件类型的前提下,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先于执行:

    一、明确性: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迫切性: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三、有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依申请,先于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五、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管辖权尚未确定的,不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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