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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10-11 09:10: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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