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建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的一天,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与幸福街交叉口的口福居饭店门口,李建刚驾驶轿车拐弯时与骑电动车的王雷发生了剐蹭,二人协商不成遂报警处理。随后,李建刚给其叔叔李卫国打电话,李卫国一赶到现场,便与王雷争吵了起来,李建刚见状也加入到了争吵当中。期间,王雷抓住李卫国的前衣领致其无法挣脱,李建刚看见自己的叔叔受到欺负,二话不说,一拳头就打向王雷的脸上,这一拳下去把王雷的鼻子就打成了骨折。110出警后,将在现场的三人带至铁西分局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中,李建刚与王雷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雷,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8000元,王雷以书面形式对李建刚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建刚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建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建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建刚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建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建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