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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背景下,那些情形不能进行登记立案?

发布时间:2015-09-07 10:09:52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反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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