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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5-10-29 15:38:23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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