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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5-10-29 15:4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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