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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11-03 15:30:47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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