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6-06-14 16:47:48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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