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当做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6-06-14 16:58:5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杨真友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