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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无法担任人民陪审员

发布时间:2016-06-30 16:42: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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