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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人员应当回避?

发布时间:2016-06-30 16:42:35


    根据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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