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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发布时间:2016-07-01 17:40:3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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