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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污染行为,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15 18:13:17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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